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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某(尹某波)因与被上诉人段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尹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姬瑞明,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桂念,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尹某波)因与被上诉人段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王某梅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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