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X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约定利息86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