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秦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庄浪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某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某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窜至厦门市思明区X路东方明珠广场X号,攀爬阳台进入奥莱世通网络公司XXXX号房,盗得“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路由器一个、电脑包一个(价值合计2803元)。2010年10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又窜至天水市秦某区X街“新浪网吧”,盗得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500元)。破案后所盗物品全部追回,均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厦门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某的报案及陈某,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价格鉴定结论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苏某某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追回了全部赃物,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甄瑾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