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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文盲,天水市秦州区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高某甲路X村王某某家时听见王某某和赵某某在议论自己,便进入王某某家对赵某某挥拳殴打,致其受伤。赵某某受伤后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又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病历材料及法医鉴定结论,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其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甄瑾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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