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系高某环(已故)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系王某芬(已故)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某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七名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汉族,系魏某之某夫。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丁某、梁某、任某某、赵某、李某乙、高某因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某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某欣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