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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刘X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夏某之子。

被执行人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刘X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6700元,并承担诉讼费420元、执行费240元、实支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X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某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它权利请求。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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