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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与李某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

负责人冯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仝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诉被告李某、沈某、杨某、刘某、仝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五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告对证据无法进行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峰

审判员李某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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