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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9日生长子何XX;X年X月X日生次之何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忙于生计,也没有机会加深了解,感情一直不好。在次子出生后,被告便外出打工,长期不顾家,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的妈家人帮助抚养。2008年后,被告以无钱为借口,不给孩子的生活费,春节期间也不回家,与原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4份。

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情况。

被告何某某未提交答辩和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认定为有效证据,因该证据系政府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另本院查证的本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系有效证据,因其客观的反映了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祥的事实。

依上述质证情况,经审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元月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9日原告生长子何XX;2001年8月24日原告生次之何某某。原、被告在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两个孩子随其外祖母生活。2008年被告外出后与原告失去联系并分居至今。

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无财产。原、被告及孩子何XX每人每年享受移民扶持补助款600元(邮政储蓄存款折在原告手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尤其是在2008年春,被告外出后无音讯,且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孩子,故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何XX、何某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何某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每个孩子的子女抚养费各150元,分别至孩子十八周某止。

三、原告周某某、被告何某某及孩子何XX每人每年享受移民扶持补助款600元均归原告周某某所有,被告何某某享受的移民扶持补助款折抵部分子女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永忠

审判员何某

审判员雷群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余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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