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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匡太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略)。

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79年7月日25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人财保衡阳市分公司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祁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该案期间,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复议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人财保衡阳市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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