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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创高地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红藏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博创高地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设计总监。

委托代理人芦某某。

被告北京红藏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光华路SOHO)X层X单元X。

法定代表人邵某。

原告北京博创高地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博创高地公司)与被告北京红藏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藏国际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创高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红藏国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创高地公司起诉称:2011年4月6日,我公司与红藏国际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我公司依约提供设计服务,红藏国际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2.5万元,逾期付款超过10日,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红藏国际公司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未付设计费的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开始了设计工作,但红藏国际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标志设计方案提交给了红藏国际公司,但红藏国际公司至今仍未付款。红藏国际公司构成了违约,我公司要求红藏国际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75元(从2011年4月1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红藏国际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红藏国际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博创高地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产品品牌及包装设计。设计的项目及内容包括金骑士品牌标志创意设计和金骑士产品包装创意设计。设计费用总计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的50%,即2.5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完成合同所有项目设计内容并经甲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设计费用余款,即2.5万元。全款付清后,乙方将设计方案的制作文件全部以电子档案的形式提交给甲方。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付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除上述约定外,双方还就关于知识产权、甲方义务、乙方义务、商业秘密、广告和宣传、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做出了约定。

红藏国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了2.5万元的预付款。

2011年4月25日,博创高地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委托设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博创高地公司和红藏国际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红藏国际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即4月23日之前,支付2.5万元的预付款,但红藏国际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合同约定,如果红藏国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付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故博创高地公司有权要求红藏国际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但该违约金计算的起算时间应为4月24日,而不是博创高地公司主张的4月15日。现博创高地公司主张该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其起诉日,即4月25日,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红藏国际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红藏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博创高地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二万五千元;

二、北京红藏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博创高地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五十元;

三、驳回北京博创高地国际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北京红藏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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