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绰号“X”,男,1966年3月8日出某。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明出某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本市X镇太后庄,盗窃通信电缆63米,价值6552元。
2、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本市X村,盗窃通信电缆33米,价值2376元。
3、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本市X区X厂西侧围墙处,盗窃型号为x对、x对的通信电缆各50米,价值8050元。
4、2011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逃)在本市X区X厂西侧围墙处,盗窃型号为x对、x对的通信电缆各100余米,价值9490元。
5、201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刑)在大连市X镇X村孙屯盗窃通信电缆150米,价值8700元。
6、201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在大连市X村前石磊屯东道边地里,盗窃通信电缆150米,价值5400元。
7、201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在大连市X村永峰屯小红帽庄园附近,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80米,x.4的通信电缆166米,价值3381元。
8、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在大连市X镇X村大于某盗窃通信电缆120米,价值3840元。
9、2010年7月8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已判刑)、刘某丁法在辽宁省普兰店市X村盗窃通信电缆235米,价值x元。
10、2010年7月8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大连市X区华家屯外埠大张某屯盗窃通信电缆200米,价值x元。
11、201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大连市X镇杏柳线通往柳家村火烧窝棚238米处,盗窃通信电缆400米,价值x元。
12、201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辽宁省普兰店夹河镇X村广文屯葛家小学东100米处,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50米,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50米,价值x元。
13、201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辽宁省普兰店夹河镇X村广文屯,盗窃规格为S9-50/2的变压器一台,价值x元。
14、201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逃)在辽宁省大连市X村杜屯,盗窃通信电缆800米,价值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逃)在本市X镇太后庄,盗窃通信电缆63米,价值6552元。
2、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本市X村,盗窃通信电缆33米,价值2376元。
3、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本市X区X厂西侧围墙处,盗窃型号为x对、x对的通信电缆各50米,价值8050元。
4、2011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和刘某丁法(在逃)在本市X区X厂西侧围墙处,盗窃型号为x对、x对的通信电缆各100余米,价值9490元。
上述四起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业部出某的损失证明和该公司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任某某的证言,魏某某书写的抓捕经过,公安机关出某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5、201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刑)在大连市X镇X村孙屯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40米,价值812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6、201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在大连市X村前石磊屯东道边地里,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00米,价值3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王某丙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7、201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在大连市X村永峰屯小红帽庄园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30米,价值114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王某丙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8、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在大连市X镇X村大于某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20米,价值38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9、2010年7月8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已判刑)、刘某丁法在辽宁省普兰店市X村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200米,价值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张某、徐某、陈合清的供述,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普兰店市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10、2010年7月8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大连市X镇大张某屯盗窃规格为x.4通信电缆200米,价值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11、2010年7月9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大连市X镇杏柳线通往柳家村火烧窝棚238米处,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50米,价值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刘某丁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12、201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辽宁省普兰店夹河镇X村广文屯葛家小学东100米处,盗窃通信电缆150米(每米18元),价值27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张某、陈合清、徐某的供述,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普兰店市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于某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13、201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辽宁省普兰店夹河镇X村广文屯,盗窃规格为S9-50/2的变压器一台,价值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张某、陈合清、徐某的供述,普兰店市X村委会提供的有关购买变压器的信息,证人王某戊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14、201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卢某和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刘某丁法(在逃)在辽宁省大连市X村杜屯,盗窃规格为x.4的通信电缆150米(每米11元),价值16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冷涌、徐某、张某、陈合清的供述,大连联通金州区分公司出某的证明,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除了上述各起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综合证据:
(1)、被告人卢某对于某大连实施盗窃犯罪次数的综合性供述;
(2、)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证明;
(3)、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某的抓获经过、大连市X区分局得胜派出某出某的抓捕冷涌、张某、徐某、陈合清的经过;
(4)、辨认笔录四份,公安机关组织冷涌、张某、徐某、陈合清对参与盗窃的同案犯进行辨认,四人均辨认出某某系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参与人。
(5)、大连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某、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指控成立。关于某案被盗电缆数量的确定,主要证据是被害单位证明及有关人员的证言和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在认定上应当以上述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定涉案价值的数量。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张某利
人民陪审员周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