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系志丹县X村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月23日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x元整,月利息2分,被告王某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后被告张某给付了部分借款本息,现下欠本息共计750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依法予以偿还并负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朱某借款本息共计7500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