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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王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乙,女,64岁,住(略),居民。

本院在审理曹某与被告王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许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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