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乙,女,64岁,住(略),居民。
本院在审理曹某与被告王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