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杨某诉被告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被告乔某因资金周转向刘某某借款4万元,利息2分,二原告为担保人。后因债权人刘某某急用钱,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二原告代被告乔某偿还债权人刘某某本息共计x元后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x元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限被告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杨某本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