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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芷江侗族自治县木叶溪乡恶滩村何家屋场组、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嗣良,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张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何家屋场组。

代表人罗某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何家屋场组、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的(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凡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海雄、代理审判员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嗣良、时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何家屋场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10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凡田

审判员胡海雄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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