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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1与被告YAN2、YAN3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颜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X街X号X栋X房。

被告YAN2(中文名:颜某2),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加拿大安大略省。

被告YAN3(中文名:颜某3),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加拿大安大略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1与被告YAN2、YAN3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颜某1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YAN2、YAN3的起诉。

本院认为,颜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1撤回对被告YAN2、YAN3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4元,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颜某1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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