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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某某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北京市某某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蔡厚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小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给予原告曹某经济补偿3万元,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原告某某、被告曹某一致同意无条件退还对方的物品;

三、本案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四、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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