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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白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个体户。特别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清涧县X镇岔口教育局家属院,退休干部。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个体户。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白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3日,被告白某某有急事用钱,向原告黄某乙借款x元,并给打了借据。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09年12月21涉诉本院,诉请被告尽快还清x元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白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还原告黄某乙借款2000元,剩余部分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雷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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