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住所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住所河南省新乡县X镇X路(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郝光辉,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振杰、李某民,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郝光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建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