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按原告刘某甲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周虹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