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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蒋某,又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于2010年6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8月6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蒋某江。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母亲卢云芝发生争执并打架,原告受伤后被送入临武县人民医某治疗,其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2011年7月18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小孩生活费x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护某某等各项损失6997.4元;四、被告补偿原告青春损失费x元。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蒋某江由原告郭某直接抚养,被告蒋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50元;此外,小孩教育费及超过2000元的医某某(凭票据),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十八周岁,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四、被告蒋某赔偿原告郭某受伤医某费、误某、护某某等各项费用合计7000元;

五、被告蒋某给予原告郭某生活帮助费8000元;

六、上述第四、第五项费用合计x元,被告蒋某自愿于2011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某。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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