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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李喜顺,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48岁。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喜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11日在荥阳市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8年12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与否的标准。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被告即离家出走,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扶助义务,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新彩

审判员闫冬

审判员张学志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何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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