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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刘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诉称,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8年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告葛某和被告刘某没有生育孩子。被告刘某对原告葛某不管不问,还经常对原告葛某进行殴打。今年麦收前,因原告葛某叫被告刘某干活,被告刘某将原告葛某打伤。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未出庭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8年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葛某系再婚,婚后,原告葛某和被告刘某没有生育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麦收时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因闹矛盾分居后,被告刘某下落不明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结婚以后,纠纷较多,已不能自行化解。被告刘某现下落不明,至今不与原告葛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被告刘某无视与原告葛某之间的感情,证实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葛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聂建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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