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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某、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徐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韩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公某、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0日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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