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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窜到仙游县X区X街林某某家中,盗走林某某一个包内的人民币450元和一串摩托车钥匙,之后持该钥匙将林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动力号:E(略),x(略))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080元。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对被告人郑某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资料、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林某某1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证结论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30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因犯抢劫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入室盗窃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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