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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职务侵占、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仙游县恒顺贸易商行上班期间,利用其负责送货及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货款后私自侵占,侵占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

二、诈骗

2011年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冒用仙游县恒顺贸易商行投资人蔡某的名义,以人民币4722元骗走仙游县X街道阿林某货商店林某某的一批电池、扑某、牙膏、餐巾纸等货物,后将该批货物私自卖掉,用于生活开支。

本院另查明,仙游县恒顺贸易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蔡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能自愿认罪。2011年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冒用仙游县恒顺贸易商行投资人蔡某的名义,骗走仙游县X街道阿林某货商店林某某的一批电池、扑某、牙膏、餐巾纸等货物,价值人民币4722元,后将该批货物私自卖掉,用于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林某某、林某某1的陈述、营业执照、销售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系企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人林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一万八千一百一十七元、林某某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某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某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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