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1年7月18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2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1年7月18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9年12月2日,马某借刘学生现金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某。2000年9月14日经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马某与其妻子孙某离婚。2007年4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学生x元及相应利某和违约金;判决孙某在x元及相应利某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在有还款能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被公安机关某案侦察,并对二被告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马某、孙某的长子马某与申请执行人刘学生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关某达成协议,马某支付某刘学生现金x元(含本金、利某、违约金及诉讼费)。
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马某、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马某、孙某的供述;2、证人付某、关某、王某、丁某、崔某证言;3、夏邑县人民法院关某执行马某一案的反映材料及查封财产裁定书等相关某行材料;4、夏邑县人民法院(2003)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3)夏民初字第726—X号民事裁定书、(2003)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商民再终字X号民事判决书;6、执行和解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马某、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孙某到公安机关某案,且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某欠被害人的欠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瑛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