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来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淇县司法局基层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来平,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