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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来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淇县司法局基层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来平,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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