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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氏县X村第四居民组与被上诉人马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村X组。

负责人:孙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0岁,汉族,司法局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卢氏县X村X组(以下简称西南街X组)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卢氏县X组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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