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家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敬友、人民陪审员吴杨平为合议庭成员,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长吴家林
审判员杨敬友
人民陪审员吴杨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雨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宣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