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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家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敬友、人民陪审员吴杨平为合议庭成员,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长吴家林

审判员杨敬友

人民陪审员吴杨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雨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宣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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