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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岈山镇X村望象台X号。因犯抢劫罪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0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温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为犯罪未遂错误,行为应属犯罪中止”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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