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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交道口北头条X号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畅,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古得奇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尚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畅到庭参加了诉讼,古得奇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尚文化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视剧《我的女孩》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古得奇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上述影片的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古得奇圣公司从其服务器中移除电视剧《我的女孩》、停止提供播放服务,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

古得奇圣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韩某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的KCC第x-X号证明文件认证内容是:韩某x.,Ltd公司为电视剧《我的女孩》的著作权人。韩某x.,Ltd公司授权韩某x.,Ltd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拥有电视剧《我的女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年4月15日,韩某x.,Ltd公司出具授权书认可将电视剧《我的女孩》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从2008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

2009年5月5日,网尚文化公司的代理人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古得奇圣公司在其经营的古得奇圣网吧内播放包括《我的女孩》在内的四部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在古得奇圣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随机选择网吧内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涉及电视剧《我的女孩》的主要过程如下:点击电脑桌面上的“在线影院”图标进入题为“在线网络电视剧”的页面;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我的女孩”,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点播列表”进入播放界面,可以正常播放涉案电视剧《我的女孩》。

另查一,网尚文化公司向本院提交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某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某一张,以证明为(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4部影视作品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另查二,诉讼中,为核实韩某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的KCC第x-X号证明文件,本院走访了韩某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韩某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表示:KCC第x-X号证明文件真实存在,文件尾部所加盖两枚印章,圆形章为韩某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公章,方形章系韩某著作权委员会认证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DVD光盘,(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发某、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韩某著作权委员会证明文件、韩某x.,Ltd公司对韩某x.,Ltd公司的授权书以及韩某x.,Ltd公司对网尚文化公司的授权书,可以认定网尚文化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电视剧2008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被告古得奇圣公司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网尚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所主张数额的具体依据,本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古得奇圣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网尚文化公司所主张诉讼支出的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古得奇圣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其经营网吧服务器中删除涉案电视剧《我的女孩》;

二、被告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

三、被告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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