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刚,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正月初十按民间风俗完婚,后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X年X月X日生长女李×。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之被告本身性格懒惰,不履行家庭义务,不与家庭联系,不支付生活费用,全靠原告打工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家庭十分困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导致婚姻关系已无继续下去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长女李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正月初十按民间风俗完婚,后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X年X月X日生长女李×。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之被告本身性格懒惰,不履行家庭义务,不与家庭联系,不支付生活费用,全靠原告打工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家庭十分困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导致婚姻关系已无继续下去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长女李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开庭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时间分居生活,被告长期不承担家庭义务,原告曾于2008年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杳无音信,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x
审判员范德银
审判员王某宝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