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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任XX因与被申请人任某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某某、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XX,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任XX因与被申请人任某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某某、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

申请再审人任XX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3月14日晚,被申请人任某甲因开荒地事宜与死者任某如发生口角,后任某如在追赶任某甲路上因情绪激动等原因引发疾病发作而死亡,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40%责任,死者任某如明知自己有冠心病,而不控制自己的情绪,造成病发死亡,本人应负60%的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再审人任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任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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