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为与乔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被上诉人乔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五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王某乙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某刚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