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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湖南芷江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人宾独任审判。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名叫舒××,现年15岁,现在休学在家。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舒××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尚未过户的两室一厅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尚欠x元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属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舒××随被告舒某某生活,由被告舒某某抚养。

三、共同财产尚未过户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周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人宾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舒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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