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罗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了(2011)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罗某乙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某国际城C7#栋项目部签订了《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劳务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罗某乙承包某国际城C7#栋所有某墙装饰及面砖、所有某副工,承包形式为上述范围内的劳务用工,包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后,罗某乙组织杨某等人对某国际城C7#栋进行施工。2011年1月30日,罗某乙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某在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某国际城C7#栋项目部工资x元。因罗某乙至今未付杨某工资,2011年6月22日,杨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一、罗某乙作为某国际城C7#栋项目的劳务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杨某参与某国际城C7#栋外墙装饰及面砖等的作业,杨某与罗某乙之间形成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罗某乙应及时向杨某支付劳务费,故杨某要求罗某乙支付工资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罗某乙系个人,不具有某包工程劳务的资格,用工主体资格不合法,因此,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应当对罗某乙所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故杨某要求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罗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杨某支付劳务费x元;二、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罗某乙、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负担。
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不服,上诉称:1、我司将国联城C7#栋建设项目总承包给下面的项目部,项目部自身承担主体工程,仅将“贴外墙砖”这项附属工程转包给罗某乙,按行业内部的行规,并不会考虑其是否有某质。故《劳动法》第三十条并不适应本案。2、罗某乙与项目部签订包工合同,并与其发生财务往来,与公司没有某联。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一直未结算完毕,本案中的罗某乙拖欠民工工资与我司无关。
杨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罗某乙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罗某乙所承包工程是否需要资质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罗某乙所承包的某国际城C7#栋所有某墙装饰及面砖、所有某副工,系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某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罗某乙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由持有某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来承包。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上诉认为建筑行业的行规不需要资质,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某国际城C7#栋项目部系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分支机构,不具有某立法人资格,项目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承担,故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上诉认为罗某乙与项目部的合同与自己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上诉认为罗某乙承包的工程质量有某题,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湖南某建设(集团)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应江
审判员赵建刚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某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