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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顺成建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X区顺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建材公司)

上诉人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启财、张桦,被上诉人顺成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顺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因开办页岩砖厂,需租赁唐某等人承包地做厂址,于2009年11月6日以唐某为甲方,顺成建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土地(荒坡)租赁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将位于杨家湾的土地(荒坡)租赁给乙方用于开办页岩砖厂及其他生产经营。2、甲方需保证租赁给乙方的土地(荒坡)四界与他人无争议,若因界畔问题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3、租赁期限:暂定15年,从2009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6日。4、租赁费用:每年为1300元,一年一付。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经营,双方可以续签协议。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万元。7、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唐某、顺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述平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顺成建材公司的公章。同时与顺成建材公司签订《土地(荒坡)租赁协议》的还有其他农户。租赁协议签订后,顺成建材公司向唐某支付了土地上树木的补偿款400元及土地租赁费1300元。顺成建材公司即开始在租赁土地上建厂生产。2010年1月唐某以该协议内容违背客观事实,更违背唐某意思表示,依法不能成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唐某、顺成建材公司之间的《土地(荒坡)租赁协议》,汉滨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2010年4月6日汉滨区X镇政字(2010)X号文件《关于调整关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告》,向汉滨区人民政府请示,将对顺成建材公司在关庙镇X组利用荒山生产页岩多孔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将陈坑村X亩荒草地调整为建设用地。顺成建材公司向汉滨区发展计划局填写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010年8月10日,安康市土地规划与评审所作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示。2010年10月唐某再次诉至法院,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唐某、顺成建材公司签订的《土地(荒坡)租赁协议》。

原审认为,顺成建材公司因开办页岩砖厂,租赁唐某及其他村民的土地,并与唐某签订了《土地(荒坡)租赁协议》,合同约定了租赁土地的数量、租赁期限、租金等,且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恩表示,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唐某即领取了树木补偿款和租金,并将土地交由顺成建材公司使用,顺成建材公司也已在租赁的土地上开办了页岩砖厂。现唐某以其与顺成建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时间过长,约定不明确、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土地租赁协议,但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该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十五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唐某诉称顺成建材公司改变了租赁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行为是不合法的。因唐某在与顺成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已经知晓租赁该宗土地用途为开办砖厂,不是改变土地租赁用途。顺成建材公司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本案中只审理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对行政管理事务不予处理。而顺成建材公司是否按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综上,对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唐某提起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多处约定对上诉人不利,显失公平;2、该协议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请求二审认定协议无效。在二审庭审中,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周启财当庭放弃认为协议显示公平的主张。

被上诉人顺成建材公司答辩认为,被上诉人使用该土地除与上诉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外,还得到人民政府的批复,征用手续完备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1年4月14日,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为顺成建材公司颁发了临时用地批准书。

上述事实有《土地(荒坡)租赁协议》、《关于调整关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批示》、《临时用地批准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顺成建材公司签订的《土地(荒坡)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唐某提出该协议改变土地用途问题,诉讼期间顺成建材公司就该宗地已得到政府的临时用地批准,政府的批准文件是否妥当不是民事案件审查的范围。该宗地批准用地期满后,如果顺成建材公司未得到政府续批,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唐某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新建

审判员钱建新

审判员周红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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