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渤海保险公司与龚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

上诉人渤海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渤海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贵斌,被上诉人龚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荣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9月18日,原告龚某将其新购置的长城x旅行车(车牌号为陕x)以龚某的名义在被告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单号为(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上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同时投保了一份保单号为(略)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x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x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自2008年9月19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l8日24时止,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交纳了保险费。2009年9月17日,被告出具批单,载明:自2009年9月18日零时起,将两份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行驶证车主均由龚某变更为龚某。2009年2月13日19时30分,原告驾驶所投保的车辆由汉阴返回安康城区途中,在行驶中将张善菊撞倒致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张善菊不负事故责任。张善菊受伤后,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后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将龚某与渤海保险公司起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年6月2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善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60元,扣除龚某已垫付的x元,下余x.60元由渤海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善菊,因龚某与渤海保险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龚某就其垫付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该判决生效后,渤海保险公司向张善菊支付了x.60元,向龚某支付了车辆损失费920元,对龚某垫付的x元费用中的5884.74元,以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龚某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第三者所花费的医药费用,也未超出原、被告所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伤者的医疗费用被告应全额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汉滨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垫付的金额支付保险赔偿款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确定保险合同案件的赔偿金额,其核损扣除的金额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辩解理由,因伤者张善菊的各项经济损失均为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其所花医疗费用为治伤所用,已为汉滨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且被告所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对医疗费赔偿项目无具体的规定,故对被告的此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由被告渤海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龚某保险赔偿金5884.74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渤海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确定保险合同案件的赔偿金额,其依据保险合同核损扣除的医疗费金额不在赔偿范围内,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龚某答辩,本案所涉及的赔偿金额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保险单、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龚某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属于上诉人的保险责任,上诉人对其合理损失应予理赔。被上诉人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经过汉滨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上诉人应全额予以赔偿。上诉人自行核损扣除部分医疗费不予赔偿,使得被上诉人投保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新建

审判员钱建新

审判员周红梅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