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有限公司诉蔡某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