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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挪用公款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河南省体彩中心郑州东区分中心依据河南省体彩中心和河南省网通公司签订的协议,代收取所辖各网点2011年全年热线使用费,由会计李某负责收取保管。2011年每个网点缴纳的热线使用费标准为每户600元,均以河南省体彩中心郑州东区分中心的名义给各网点开有收据,总计x元。该笔款项存在李某个人建行(略)帐户上。同年3月28日,李某利用将该账户上的热线使用费1柙苍虐ば抵蒖莨蟹抻竟K葜ㄖ盎吩涤恳筒Э砭死凉茫谟擞凉凇苍虐ば抵蒖莨蟹抻竟乃さ抵R业务。至4月6日、7日,顾某分别归还5万元、4万元,并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抵此前李某的借款。

2011年7月25日卫辉市反贪局在侦查郭士友涉嫌受贿一案时,对李某作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其主动供述上述挪用公款的事实。次日,办案机关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郑州东区分中心证明、劳动合同书、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电路租用协议书》、李某、顾某账户明细表等书证;证人顾某×、朱某、顾某、李××等人证言、退赃证明、办案机关出具李某到案经过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代管的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树清

审判员赵晖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家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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