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庞某,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郭金榜,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葛市祥升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村。
法定代表人谷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某因原告长葛市祥升源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庞某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金榜,被上诉人长葛市祥升源金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华,一审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