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
被告夏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夏某。现夫妻感情不合,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案经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夏某随原告向某共同生活,被告夏某每月给付夏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