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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夏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

被告夏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夏某。现夫妻感情不合,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案经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夏某随原告向某共同生活,被告夏某每月给付夏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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