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第三人任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任某,男,现年37岁。

委托代理人左某,任某的妻子。

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第三人任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8月5日15时22分,被告任某驾驶豫x号轿车行驶至信阳市X区路蜂蜜加工厂路口时,与王某乙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20日,信阳市X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Im河勤务大队出具(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当日,原告王某乙被送往信阳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王某乙伤情为:1、颅脑损伤;2、颅腩左某;3、右肋骨左某软组织损伤;4、头面四肢多处皮肤挫伤。王某乙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6566.48元,医嘱出院后全休半个月,需后期治疗费2500元。原告王某乙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经信阳市物价局鉴定损失580元,原告王某乙因本次事故支付拖车费100元、停车费50元。

原审另查明,豫x号轿车系被告任某所有,该车以任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办理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某间内,任某具有驾驶资格。河南山信物业有限公司工资表显示原告王某乙2010年5月份税后工资5128.60元、6月份税后工资8199元,7月份税后工资x元。商城县地方税务局出具有王某乙纳税证明。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某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合法、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王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减轻被告任某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任某在交警队垫付人民币9000元应当在赔偿数额中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费等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误工费的请求,因原告住院21天,全休半月,计36天,原告实际工资收入标准每日270元。据此,对原告王某乙赔偿范围应确定:1、医疗费6566.48元;2、护某991.20元(21天×47.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4、误工费9720元(21天+15天)×270元;5、财产损失(车损)580元;6、交通费500元;7、拖车费100元;8、停车费50元。以上合计原告的总损失为x.68元。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信阳支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被告任某依据事故责任某担30%。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第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某、交通费、财产损失(车损)共计x.68元。二、驳回原告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元,原告王某乙承担296元,被告任某承担127元。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误工费偏高。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某乙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乙在河南山信物业有限公司工作,向法院提供了事故前3个月工资及收入情况的证明,能够证实王某乙的实际收入情况,原审据此标准认定王某乙的误工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左某新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