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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滥伐林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丁某,河南豫宛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陈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陈某,听取辩护人及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王振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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