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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挪用资金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审判员魏献忠

审判员吕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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