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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又名晏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略),现住(略),小学文化,农民。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世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阴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拉着农用架子车窜至正阳县X区”内,盗窃“SBS防水卷材”油毡18卷,经评估价值2610元,卖给他人16卷无法追回。从晏某家中\c查出2卷已退还失主,

2、2010年阴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正阳县X镇南关“老邱预制场”院内,盗走王某某“天能”牌6-BZM-20型蓄电池4块,经评估价值400元,盗走王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机一个,经评估价值190元,盗走罗某某正在使用的摩托三轮车上的“宗申”牌发动机一台及电机一个,经评估价值共计350元,上述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3、2010年阴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伙同王某某1(另案处理)窜至正阳县X镇“森鑫木业”公司,盗走王强正在装修使用的“GC”牌轮式x-2-0.12/8型气体压缩机(气泵)一台,经评估价值385元,赃物现已追回退还失主。

4、2010年阴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窜至正阳县X镇“森鑫木业”公司,盗走张某某1正在装修使用的多用途手持切割、打磨机一个,经评估价值10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5、2010年阴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伙同王某某1(另案处理)窜至正阳县X镇“森鑫木业”公司,盗走杨某正在装修使用的轮式V-0.12\\8型上海产气体压缩机(气泵)一台,经评估价值700元,盗走杜某某正在装修使用的“太行山牌”交流电焊机一台,并带有10米焊把线及焊把,经评估价值616元,上述两件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同时盗走杜某某装修使用的交流焊机专用焊把线三根6米,经评估价值60元,已卖给他人,赃物无法追回。

6、2010年阴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窜至正阳县X镇化肥厂东大门北路西李某汽车修理部,盗走载重汽车减震废旧钢板200斤,评估价值220元,赃物卖给他人,已无法追回。

7、2011年1月4日夜,被告人晏某伙同王某某1(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正阳县X乡X街,盗走屈某某电焊门市部报废汽车下铸两个,经评估价值1200元、盗走屈某某宝旧“时风”牌农用柴油机一台,经评估价值500元,上述赃物己卖给他人,无法追回。

8、2011年2月17日夜,被告人晏某伙同王某某1(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正阳县X乡X街张某某收割机维修部,盗走农用柴油机两台,经评估价值180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9、2011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窜至正阳县X镇南农猪场曾庆水家盖房的工地上,盗走曾某某正在使用的“龙腾牌”QD10-35/2-1.8型农用潜水泵一个,评估价值30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10、2011年4月26日夜,被告人晏某窜至正阳县X区”,盗走陈某蓝色“富士达”26型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52元;盗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450元,上述赃物已追回退回失主。

11、2011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晏某窜至正阳县X镇万宝聚市场西大门附近的小巷内,盗走刘某某“银鹰”牌摩托三轮车一辆,经评估价值50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晏某参与盗窃十一起,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屈某某、陈某、李某、刘某某、罗某某、曾庆某某、杨某、张某某1、杜某某的陈某、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放物品清单、照片,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正价证字(2011)X号和(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某积极参与系主犯,被告人晏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作案,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的财物又部分退返给被害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gQ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向东

审判员赵熠

审判员陈某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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