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
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某乙。李某甲称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6日被某医院卢湾分院诊断为脑萎缩、老年痴呆、反复遗忘记忆下降。2010年9月8日再次被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脑萎缩、癫痫。现申请宣告李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李某乙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乙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