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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中国网通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X路X号通信大厦。

负责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诉被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下称济源网通)、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下称郑州网通)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某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济源网通、郑州网通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中凯公司诉称:原某中凯公司是电影《我叫金三顺》的权利人。2009年2月,原某中凯公司发现二被告共同经营的网站www.x.cn,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影《我叫金三顺》的在线播放,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某中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对电影《我叫金三顺》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共同赔偿原某中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某中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2009)粤穗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3、正版光盘;4、(2009)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5、服务合同及收据、公证费发票。

被告济源网通、郑州网通答辩称: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源网通、郑州网通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07年12月27日济源网通与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报公司)签订的《合作运营推广协议书》一份;2、2007年12月27日济源网通与北京捷报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业务协议书》一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www.x.cn网站是济源网通和北京捷报公司合作运营的,网站所有的影片均由北京捷报公司提供,济源网通只是提供转接服务,并且有北京捷报公司的授权,被告济源网通、郑州网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济源网通庭后提交一份从中国万网下载的域名查询信息单,以证明www.x.cn网站的注册人是济源神州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6日,韩某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认定韩某MBC公司(x)为韩某电视连续剧《我的名字叫金三顺》(又称《我叫金三顺》)的著作权人(包括中国地区)。2007年5月21日,韩某MBC公司在中国广州市签署《节目权益证明书》,授权中凯公司独家享有韩某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中凯公司处理大陆地区内之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07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我的名字叫金三顺》正版光盘,其片头显示中凯文化、版权人为“MBC”。200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告中凯公司独家享有韩某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7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

2009年2月21日,中凯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申请对郑州网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济源神州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同日在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人员钟磊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计算机并打开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ICP备案”,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欢迎访问备案网站管理系统”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www.x.com的域名备案信息后,返回至“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万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中国万网官网-领先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中国万网”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x.cn的注册的详细信息后,返回至“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商都网”,点击“百度一下”,显示“商都网--中原某户网站欢迎您!!”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商都网”页面,点击“济源”进入“商都网•济源信息港”页面,点击“电影”进入“济源网通在线影院”页面。注册并使用新注册的用户进行登录,返回“济源网通在线影院”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搜索功能找到电视剧“我叫金三顺”,进入电视剧“我叫金三顺”的点播页,页面显示“01”-“24”集,分别对“01”-“24”集进行点播,播放过程中,均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电视剧均能正常播放。中凯公司为此次公证行为支付公证费600元。

公证书附带的光盘在播放到第46秒画面显示域名www.x.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单位名称为郑州网通;播放到第1分零39秒画面显示“商都网”页面的域名为www.x.com,播放到第2分零1秒画面显示“商都网•济源信息港”页面的域名为jy.x.com,播放到第2分零9秒画面显示“商都网•济源信息港”页面版权声明为商都网•济源信息港版权所有,播放到第2分零31秒画面显示“济源网通在线影院”页面的域名为www.x.cn,播放到第4分零8秒画面显示电视剧“我叫金三顺”开始播放,播放时某址栏显示的域名为www.x.cn。

2007年12月27日济源网通与北京捷报公司签订《合作运营推广协议书》,协议约定,本次合作性质为:1、济源网通为一家著名的宽带增值业务运营商,北京捷报公司为一家宽带增值业务内容服务商,双方在宽带网络视频点播(VOD)领域确立合作伙伴关系;2、双方共同营运济源网通所属的www.x.cn网站,北京捷报公司与济源网通合作运营推广具有合法版权的网络视频节目资源,并为济源网通搭建网络点播平台并负责该平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合作期限为:1、自2007年12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24日起止,共计1年,为双方正式合作经营期;2、在协议到期的前一个月,如双方对本协议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某方另签补充协议。合作方式为:1、双方就北京捷报公司所拥有合法版权并拟与济源网通合作的全部视频节目(详见附件2)在双方同意的地域、时某、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合作运营推广合作;2、双方约定,在济源网通网站“jy.x.com”上建立站点“www.x.cn”,北京捷报公司负责提供该站点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综艺等;3、北京捷报公司负责视频合作运营推广节目的压缩工作,北京捷报公司向济源网通免费租赁服务器用于网站内容服务,并拥有服务器的管理权限,北京捷报公司负责视频合作运营推广节目的更新与维护;4、双方约定,在济源网通网站“www.x.cn”适当位置,对北京捷报公司提供的所有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标明为双方合作内容的字样进行公示。济源网通的权利和义务:1、济源网通有权对北京捷报公司提供的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质量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北京捷报公司对其所提供的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提供版权证明文件,并对北京捷报公司提供的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和版权证明文件进行审查;2、济源网通享有在双方合作网站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获得收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3、如果本合同以外第三方在济源网通正常运营的过程中,就北京捷报公司提供的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版权或相关问题向济源网通提出了确有依据的关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等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书面投诉时,济源网通有权在书面通知北京捷报公司后将争议内容从网站“www.x.cn”中删除,且济源网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经确认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后,济源网通应对该节目资源予以及时某复;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未经北京捷报公司书面同意,济源网通无权复制、编辑、篡改、传播、转让、或采取任何其它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合作节目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济源网通保证对北京捷报公司提供的所有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只向“www.x.cn”网络用户提供。济源网通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以盈利为目传播北京捷报公司为本协议合作所提供的节目资源;6、济源网通应该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防止盗链现象发生以及防止北京捷报公司所提供合作运营推广节目资源被未经许可的使用和传播;7、济源网通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北京捷报公司支付合作运营推广费用及平台搭建费用;8、济源网通应向北京捷报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济源网通经办人身份证,由北京捷报公司审核后,对上述有效证明和证件以复印件方式备案;9、济源网通应根据本协议中具体合作模式的要求,提供宽带网络资源供双方合作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并保证对其所提供的网络资源具有合法的经营权;10、济源网通保证提供“www.x.cn”网站用户认证相关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认证接口、调用文档以及技术支持等;11、济源网通保证及时某北京捷报公司沟通市场信息、客户情况、运营情况;12、本合同终止后,济源网通必须将北京捷报公司提供的全部视频节目及其复制品完全销毁、删除,济源网通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或作其他用途;13、济源网通保证在北京捷报公司搭建视频点播平台的过程中,以及北京捷报公司对双方合作平台进行日常内容更新和运营管理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北京捷报公司工作,在必要时某予协助和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14、济源网通保证www.x.cn上用户点播时,最终的视频播放服务是由北京捷报公司所提供,即URL为://x.x.com的视频流媒体服务。

2007年12月27日济源网通与北京捷报公司签订《主机托管业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济源网通所有的主机托管在北京捷报公司标准的IDC数据机房,并通过本协议约定数据端口速率接入互联网,即北京捷报公司利用自身的网络资源和运维能力向济源网通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另查明,www.x.com的经营单位为郑州网通,ji.x.com系www.x.com二级域名,经营单位为济源网通,www.x.cn指向的网站是ji.x.com的电影栏目,www.x.cn网站的注册人为济源神州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www.x.cn经营单位为济源网通与郑州网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某、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某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明》、《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的合法出版物DVD光盘、《节目权益证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案外人韩某MBC公司系电视连续剧《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的著作权人。原某中凯公司经韩某MBC公司授权,取得上述电视连续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济源网通和郑州网通虽然对原某中凯公司的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济源网通和郑州网通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的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的授权,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济源网通和郑州网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济源网通辩称涉案网站注册人为济源神州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案电影是北京捷报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提供,应当由济源神州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捷报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网站注册人为济源神州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济源网通与北京捷报公司签订《合作运营推广协议书》载明,涉案网站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济源网通,提供播放服务的网址应为x.x.com,但本案提供播放服务的网址为www.x.cn,被告济源网通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电影是北京捷报公司提供,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中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至今仍享有电视剧《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于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中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州网通和济源网通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本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目前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郑州网通和济源网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x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二、驳回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750元,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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