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仵蛟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仵蛟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某乙军
审判员张某乙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艳